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2、賠償金或違約金之取得性質,因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所衍生者,要開立發票,依據合約的性質有載明,應要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王詩宜
榮譽會計師
A:若是與銷售行為有關的違約金,營業人必須額外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但與銷售行為無關的賠償款,則不涉開發票義務。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勞務及進口貨物,都要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銷售額的認定,是指營業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的「全部代價」,不限於商品價格或合約款。
依您提問,需判定違規(例如服裝儀容不整),是否會影響到提供勞務之行為,若會就需額外開立發票。若非影響提供勞務之行為,就不涉及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