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相關課稅規定如下:
一、所稱「電子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規定,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二、電子勞務銷售模式
基於課徵所得稅目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主要區分為「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及「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 (例如銷售電子書、標準化軟體、線上遊戲、音樂影視、廣告、雲端儲存運算、線上課程等)」兩類型,其經營模式說明如下:
(一)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網路虛擬商店),供境內外買賣雙方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交易,並向使用該平臺者收取平臺服務手續費。
故外國平台業者建置交易平台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收取的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綜上,如公司向國外購買BioRender科學繪圖資源軟體採客製化傳輸方式則須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如係一般套裝軟體商品,則無需扣繳稅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非客製化軟體(標準軟體),無需扣繳稅款,但若是客製化軟體,則要扣繳稅款20% ,所以,先釐清是否為客製化軟體。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