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俞均
榮譽會計師
A: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該資本公積如屬「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應稅」資本公積與「免稅」資本公積:
茲就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0條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作為資本公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作為資本公積依「應稅」資本公積與「免稅」資本公積區列如下:
(一)應稅資本公積: 5 項
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受領贈與之所得
(二)免稅資本公積: 8 項
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
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公司因企業分割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營業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公司因股份轉換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份或股權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應課稅的理由
上該 5 項資本公積非屬「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故需課稅。
亦即,不屬於股東投入資本的返還,發放現金應作為年度的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有兩個可能,一個是盈餘性質公積發放,例如法定盈餘公積發放,此時應該會有股利憑單,要計入投資收益。另一種是資本返還性質,例如已超過面額認購股份之資本公積,這是原本股東的投入,返還後沒有股利憑單,當作成本的返還。
2. 股票股利目前財稅已合一,不再加計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