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二榛
榮譽會計師
A:1. 請問若記帳傳票已依日、月、年記錄於同一電子帳簿中,是否仍需印出紙本並與相關憑證(收據等)一同裝訂?
建議:印出紙本並與相關慼証一同裝訂...優點:a.便於管理及翻閱....b.以防萬一電子帳簿遺失或當機時,仍有紙本可用附合法律的要求必須保存年限.
2.收入/支出及轉帳傳票是否仍應印出分列貼付於憑證上,或不需要但記錄需留於電子記帳簿(其內容已有分列各項目)即可呢?
建議:仍應印出分列貼付於憑證上須記錄並留於電子記帳簿以便a.便於管理及翻閱....b.以防萬一電子帳簿遺失或當機時,仍有紙本可用附合法律的要求必須保存年限.
3.若問題2可使用電子記帳簿,那收入、支出及轉帳傳票是否應分別於獨立檔案紀錄? (或於同一份即可)
建議:收入、支出及轉帳傳票可因性質分別開立但可傳票no排列以便對照電子記帳簿以方便查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商業會計法第 40 條,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依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 3 條,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前項內部控制應以書面規範下列事項:
一、組織適切分工。
二、會計軟體及資料檔案使用權限之管理監督。
三、會計軟體變更之授權與監督。
四、會計資料輸入、處理及輸出之核驗。
五、資料備份之儲存及維護。
3.福委會若未符合上述之規定,則仍依商業會計法第36、37條之規定,將所有帳冊傳票列印出來妥善保存。
商業會計法第 36 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商業會計法第 37 條,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前項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依次編定字號,並應將其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其正本之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其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理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