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法第235條之1條第1項前段,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而所稱「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亦即當年度除員工、董監事酬勞未估算入帳外之稅前利益結算金額,「不需導入聯立方程式」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例如:未估算員工、董監事酬勞及所得稅費用之全年度稅前利益金額為1,000,000元,即依公司章程所訂之10% (舉例)員工酬勞計算員工酬勞金額,得出100,000元(1,000,000元X10% =100,000元)。
2.依前段所述,係以「全年度稅前利益金額」,所以在書審及查帳計算公式並不會不同。
3.分錄為借:薪資費用;貸:應付費用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因此員工分紅應依照公司章程之規定預估。
2.依財政部96/09/11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 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 至10% 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3.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所謂「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其中當年度獲利狀況,應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但資本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者,則以董事會決議編造之財務報表為準。因此員工分紅費用不因採用書審或查帳而有不同。
4.員工分紅分錄:
借:薪資支出-員工分紅***
貸:應付薪資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