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新修正的民法第205條於今年7月20日起適用之。而條文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16% )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不生法律效力,故若清償了超過16% 的金額,就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超額利息。)。而先前已訂約的(訂立日在111/7/20前),則適用舊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20% )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不可以主張要債務人清償超過20% 的部分,但如果債務人還是清償了就仍然有法律效力。)。
2.月利率1.5%也就是年利率18% ,可參照1.的說明。會計原則無規範此項。
3.股東僅就虧損分派比例承擔。
4.股東並無管理之責,更無保管公司印鑑及印章之權。
5.可找對公司法專精的律師去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先參考民法的規定:根據民法第205條所述,債權人對於高過16%的約定利率,沒有請求權。意思就是,借款人可以只償還16%利息,而超過16%利息的費用則可以拒絕償還。
2.會計上,只要有支出就帳上入帳,並通報扣憑單,就可以。
3.公司股東只有出資行為,沒有義務負責公司營運上的管理。
4.可以拒絕,股東只能依公司法股東的規定去做。
5.找律師協助,發律師函,或討論方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