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詢設立的企業社如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納稅人亦可依稽徵機關所提供查詢該營利所得之資料,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若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因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實施,自107年度起,只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278萬×6% =16.68萬)列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3.一般營利事業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故銷售發票計算時間是以110年度即110年1-12月計算。
4.企業社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合併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舜涵
榮譽會計師
A:1.企業社是獨資合夥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雖然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會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結算申報是採【擴大書審】申報,依278萬營業收入來計算,278萬×6% =16.68萬,會將16.68萬填入個人綜所的營利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2.銷售發票計算時間會以是以110年1-12月做計算。
3.就個人綜所稅而言,獨資合夥組織只需將營利所得納入個人綜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