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購買的無形資產,應按成本入帳。
成本包括下列各項:
(1) 購買價格,包含相關稅捐,但不包括折讓金額。
(2) 為使該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前的直接可歸屬成本。
所述公司設計費NTD150,000及註冊費NTD30,000皆可帳列公司無形資產。
2.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6 條各項耗竭及攤折:
...三、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
以後年度攤銷可依上述規定攤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故兩筆皆為出價,故可做無形資產-商標費180,0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