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怡瑄
榮譽會計師
A:一、可參考以下新聞稿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運業者因承攬運送貨物途中貨物不慎破損而賠償貨主損失,其運費收入不得以扣除賠償款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賠償款者,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果是因進貨行為而取得賠償款者,則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貨運業者甲公司承攬運送貨物予貨主乙公司,雙方約定收取運費10,000元,甲公司因於運送途中貨物不慎破損需賠償乙公司損失2,000元。乙公司係購買運送勞務者,其取得賠償款2,000元部分,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乙公司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予甲公司;甲公司賠付乙公司公司2,000元部分,不得以銷貨退回與折讓抵減銷售金額,仍應就運費收入1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貨運業者如有賠償貨主損失時,不得以抵付貨主損失後之餘額開立發票,仍應以貨運收入金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二、小結:
1、
(1)故收到貨運公司賠償款收入,因進貨行為而取得賠償款者,則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故不需開立統一發票,帳列其他收入。
(2)而賠償款貨運公司是否要開立扣繳憑單予公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需開立扣繳憑單予公司,惟公司若有相關支出證明,可檢附扣除。
2、進貨公司雖沒收到貨物,但貨物巳轉換成現金,就想成巳收到貨又等額賣掉,入其他收入及其他損失,但就如同楊會計師所言,需取具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而且貨運公司運送過程疏失的理賠,不用開立發票.
2.要由貨運公司通報其他所得扣繳憑單.
3.收到貨運公司款項帳列其他收入.
4.出貨之成本轉列其他損失,取得貨運公司之賠償文件証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