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補充問題1,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雖有銷貨之名,但無銷貨之實,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其交易之差額不得列報為交易損失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以下以稅務會計觀點回答,如果是要出財報適用企業準則或是IFRS者,請直接與會計師面對面諮詢,因為還要調整財稅差,可能需要10小時左右。
第一個問題:
1. 出售時認列固定資產出售損益
2. 車貸公司開給貴司利息發票,認列借款與利息費用。
第二個問題:
1. 直接以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