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第 66-9 條規定: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此貴公司當年度稅後淨利,可於次年度開會(股東會)決議是否分配,除可先提10% 法定盈餘公積外,可以保留不分配。但要於次年度申報營所稅時一併申報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加徵5% 營利事業所得稅。目前財政部有頒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貴公司若不想加徵5% ,可以參考適用。
2.另未分配盈餘加徵5% 營利事業所得稅,只會加徵一次,以後年度就算不分配,也不會再加徵。但已繳的未分配盈餘加徵5% 營利事業所得稅,若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可以申請退稅喔!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未分配盈餘加徵5% 稅額,只會加徵一次,之後年度就不會再加徵。
例如:109年度稅後淨利100萬元,110年度間不分配,至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營所稅時,這未分配盈餘100萬元,提撥10% 法定公積後(若可提之情況下),餘額90萬元則要加徵5% 稅額,這90萬元在之後年度不需再加徵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