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誠如所述貴公司110年資產負債表上有法定盈餘公積200萬,110年稅後虧損300萬,得在111年度股東常會或股東同意書中,提列盈虧撥補案,以法定盈餘公積去彌補虧損,使111年度累積虧損降至100萬,此對貴公司申報111年度營所稅及110年未分配盈餘之稅賦並無影響,惟如當貴公司111年度稅後盈餘超過100萬元時,在申報112年度營所稅及111年未分配盈餘時,則有1.若不分配盈餘時,需繳納未分配盈餘稅2.若分配盈餘時,各股東分配所得盈餘金額也較高。如果貴公司111年度股東常會或股東同意書中不作盈虧撥補,即保留法定盈餘公積200萬及累積虧損300萬,當貴公司111年度稅後盈餘在3,333,333元範圍內,依法如欲分配盈餘時,應先得10% 法定盈餘並彌補歷年虧損後,即無可分配盈餘,無未分配盈餘稅之問題。以上之差異係以公司立場分析,如依股東立場言,則因各股多年度所得多寡及其所適用之稅率級距不同,其稅賦(可能有退稅利益)差異亦不相同,併供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239條及函釋,法定盈餘公積可以彌補公司之虧損之用。在稅務上並無影響。
相關函釋如下:
△彌補虧損
一、按公司法第239條第1項規定得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彌補公司之虧損。而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依本部71年9月13日商33548號函釋之規定,應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本期收益,減除本期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不足之差額,列於虧損彌補議案內,經股東常會承認,累積於帳上未經彌補之數額為限,尚不得彌補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至特別盈餘公積得否彌補虧損,應視提列時所指定之用途而定,倘為彌補虧損者,其得彌補之範圍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同。
二、又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旨在便於股份有限公司改善財務結構,股東會如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決議減少資本以彌補虧損,須同時引進新資金。而依本條規定所彌補之虧損係指公司於年度進行中所發生之本期純損併計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累積虧損之合計數(本部93年3月2日商字第09302026790號函參照)。至公司依法收回之股份,屆期未出售或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或因合併而消除消滅公司持有存續公司之股份、存續公司持有消滅公司之股份及消滅公司彼此間相互持有之股份,所為之減資,因無彌補虧損之情事,其與本法第168條之1尚非一事。
(經濟部94年10月6日經商字第09402149240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