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者,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免除相關處罰,但若開立之發票已不記得買受人及金額多少且尚未報繳營業稅時,此時營業人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及預估開立發票銷售額,並如期申報繳納營業稅,稽徵機關再以預估數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處以5%罰鍰,爾後如交查異常資料產出漏報銷售額大於預估數,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如發票尚可辨識開立之資訊者,可不重新開立;惟如發票已毀損至無法辨識或遺失者,請參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