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詢公司109年結算,虧損了20萬,110年結算,盈餘10萬,依公司法第232條: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故110年度盈餘需先彌補以往虧損,不得分派,公司彌補虧損應備有虧損撥補表及股東同意書,留存公司備查。
111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分配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營所稅申報書第10頁年度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及第11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仍需填列申報,惟彌補虧損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數為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照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故如貴公司帳上有以往年度虧損尚未彌補者,應先行彌補後,始得分配盈餘,彌補虧損應有股東同意書及虧損撥補表等文件,自行備妥留存公司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