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因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來購進時所支付的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應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2.
(1)若銷售:
借:銀行存款(現金)
借: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貸:銷項稅額
貸:清算損益
(2)分配股東或出資人
借:股本
借: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貸:銷項稅額
貸:清算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於解散廢止時,如帳列留有固定資產等,依照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此時應「視同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出來,在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部分,其銷售額以「時價」開立,至有關該項貨物之估價,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請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此時應保存有關時價之具體證明資料
如營業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將可能以其廢止時資產負債表上列載餘存貨物之帳面金額,視為銷售貨物,核定銷售額補徵營業稅,不可不慎;至有關分錄的部分,應視其情況是處分變現、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出資人等,而有所不同,視個案情況而定
以下例舉供參考之
(1).處分變現
借: 銀行存款/現金
借: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貸: 固定資產-成本
貸: 銷項稅額
貸: 清算損益
(2).抵償債務
借: 應付款項
借: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貸: 固定資產-成本
貸: 銷項稅額
貸: 清算損益
(3).分配股東或出資人
借: 股本
借: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貸: 固定資產-成本
貸: 銷項稅額
貸: 清算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