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所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填列說明(申報書P3背面)附註一:...無法歸類之項目,請依項目性質田於「其他」項下,各項目請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金額填報,如經會計師財務簽證者,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
如上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彌補完累積虧損後餘額,建議於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填列3506「其他權益-其他」項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參公司法第239條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241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故於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前,須先以盈餘公積彌補,不足者再以資本公積彌補之;另彌補虧損者,應注意以股東往來彌補公司累積虧損一事,股東是否涉及贈與問題,參照財政部65/12/28台財稅第38600號函規定,應在同時符合三要件下,才免課贈與稅。(即1為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2按股份比例放棄、3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所稱「按股份比例放棄」及「彌補自己股權虧損」等要件,應係指股東往來餘額中,股東對公司的實際債權金額為準,如有差額者,則有視同贈與問題。
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免課贈與稅
公司之「股東往來」帳戶,如屬貸方餘額,此項餘額係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如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用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應免課贈與稅。(財政部65/12/28台財稅第38600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