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殷盛
榮譽會計師
A:1、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依法加保為勞保被保險人,與受僱的被保險人相同,得享有的勞保各項保險給付權益,其離職退保符合規定,亦得請領老年給付。
2、a、原任職公司投保未中斷,年資連續,均納入勞退年資,不因另成立公司成為負責人而有影響。
2、b、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符合條件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得請領退休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可能要朝幾個方向去思考,供參考之
Q1.負責人依法令規定,本得為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所謂「門檻都偏高」究指為何? 如為公司負責人,只要符合規定投保勞工保險,就會有對應的勞保給付,僅因負責人無所謂單位提繳6% 新制退休金問題,僅能自願提繳,但並不影響勞工保險這塊
Q2.公司負責人同時具有其他受僱者身分者,「勞健保可續保不隨同移轉」,從健保投保的角度而言,係因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跟雇主或自營業主同屬第一類投保身分,在健保僅能擇一投保情況下,自有可能擇定受雇者身分投保;勞保部分可重複投保,故原屬受雇者身分,雇主本應為其投保勞保,至於身為負責人的公司這塊,就一樣回到勞工保險對於負責人投保之規定,為自願投保
Q3.「已在原公司任職,無法擔任負責人」的這件事情,究其原因為何? 就法規面並無限制,公司負責人在公司法上有其任務與責任,故選擇負責人上亦須審慎;在看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跟勞退兩塊,應就個別法規審視有無符合資格(例如有無投保、年資、金額、如何領取等等細節性要件),無須先把負責人身分套進去避免混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