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勞退自提為免稅扣項。
2.勞退自提在計算代扣稅額於薪資所得總額扣除後再查表代扣。
3..計算雇主補充保費的薪資所得總額時,扣除勞退自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受委任工作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自營作業者,可在每月工資、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故勞退自提是屬於免稅扣項。
2.按「每月工資中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免予列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為財政部94年5月30日台財稅第09404538580號函所規定,且上開於規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
故每月薪資所得應先扣除規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後,始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詢應扣繳稅額。
3.勞工自行提撥之退休金在每月工資6% 範圍內、伙食費及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46小時),未列於所得格式代號50之薪資所得計算,故不列入投保單位(雇主)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50)規定。故計算補充保費時勞工自行提撥之退休金在每月工資6% 範圍內不列入投保單位(雇主)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