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是買方,
(1)賣方A開Credit note給買方,若貴公司有入帳,應(借)其他應收款,(貸)費用或其他收入。
(2)貴公司已向B公司下訂單,若B公司承認A公司Credit note,則貴公司在支付B公司帳款時,就可以直接扣掉Credit note之金額。並沖銷其他應收款。
(3)若之前Credit note沒入帳,且B公司承認A公司Credit note,則少付之帳款,可以列為其他收入或該批貨款之折讓。(因B公司承認A公司Credit note)
(4)若B不承認A公司Credit note,若之前有列其他應收款,則轉列其他損失。若沒列其他應收款,就自認倒楣或透過海外債權追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述情況屬於國外供應商A公司於貨物進口後,再給予國內進口商(貴公司)進貨折讓,但因A公司主張折抵下次貨款,則該折讓金額無法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海關無法退還溢繳營業稅款,而貴公司多繳之該筆海關代徵營業稅,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無多負擔營業稅之問題。至於後續A公司將部份原物料事業和技術一起出售,並開Credit note(依您所述應未折抵該筆折讓金額)給貴公司,如以報關進口方式,海關仍以A公司開立金額代徵營業稅,貴公司仍無法主張以折抵該進貨折讓金額後淨額課徵營業稅,仍須俟下次向A公司進口時,請A公司依購買價減除該折讓金額之淨額開Credit note。惟如折讓金額鉅大而貴公司有長期累積留抵稅額,造成資金積壓困擾,可檢附合約書、進口報單、銷貨發票、折讓證明文件、相關入帳及付款憑證等,並就其進口單價、數量、銷售之單價、數量、國外給付折讓之單價、數量逐筆計算並加總得申請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填具「營業人進口貨物折讓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明細表」,專案報請稽徵機關經查明後得核實退還。專案報請稽徵機關經查明後得核實退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