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8條規定應設置公共基金,其應提撥金額依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係依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提列,其應屬建築之必要成本,一般會以繳付收據,並以「工程費用-其他費用」列帳,於完工轉成建物成本,故之前做「存出保證金」,應轉為建物成本。
2)政府退回時,應會退至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帳戶,該帳戶不是公司的,應專戶管理及使用。貴公司雖是管理負責人,該公共基金帳戶金額,仍應與貴公司帳務分開獨立,並依法作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共基金係「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可知管理負責人雖代表管理委員會,該基金使用權利仍屬於管理委員會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再依內政部90.10.03台90內營字第9085654號函:「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無本條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適用者,其公共基金之移交,應依民法合意為之」等解釋,公司既兼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負責人身分,儘管銀行帳戶統一編號不同,尚無礙於權義務本質同屬一人之認定。又基於會計事務應本諸經濟活動實質處理,在未實支建造成本及發生相關不動產維護支出前,帳載轉列為「限制用途銀行存款」會計項目,允屬適洽。惟嗣後如區分所有權人演變非僅一人而成立管理委員會時,則須將剩餘之公共基金專戶移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