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A的子女於A過世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在未申報繳納完遺產稅,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2.當繼承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故就連帶保證之債務也一併承受。
3.當中一位連帶債務人清償了債務時,這位連帶債務人可以對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各自應分擔的部分。至於公司若有盈餘,其繼承而來的股份仍有受益權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A之子女於A過世時,即承受A所持有之公司股份(含盈餘分配)權益,也有「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概括承受A生前與B所共同對公司銀行借款為保證之連帶責任。
上述公司股份繼承,須依規定申報遺產税,其股份由誰繼承則須於遺產分割協議書載明,以利過戶。至於銀行債務如逾期未給付時,銀行得直接向借款公司或負有連帶保證責任之A子女及B求償,均將難以推諉,且無先訴抗辯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