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謹將所詢問題逐一建議如下:
(一)諮商心理師設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於領到衛生局核發之開業執照後,應即依税法規定,向國税局申配統一編號,俾供掣給或取得合乎法定規範之收付憑證、辦理扣繳申報及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等需用。
(二)心理諮詢所如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始能符合國税局查帳需求。實務上帳載執行業務所得如達20% 以上即符合規定之書審標準,可減少被查帳機率或被逕行核定執行業務所得。因未設帳者,會被按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率推算其所得,實務上認可之費用率僅43% ,較不划算。
(三)若心理諮詢所有申請健保給付收入,其健保收入減除健保費用即為健保所得;健保收入認列係按健保署掣給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加部分負擔金額計算,健保收入得減除之費用,目前規定係按全民健康保險署健保核定點數乘以0.94計算,請參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依國稅局執行業務未設帳之費用率標準:
職能治療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
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
署核定之點數,每點零點七八元。
(二)掛號費收入:百分之七十八。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百分之四十三。
心理師:百分之二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