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所詢AB間股份移轉既未向公司辦理過户登記,公司仍宜静觀其變。
侬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倘若AB間因未辦妥股票過戶登記而發生糾葛,也與公司無涉。如B之繼承人能備齊有效文件補辦AB股票過戶登記,則股東名册應以「B遺產」註記之。
在B之全體繼承人未完成補報遺產税及遺產繼承分割協議,確定誰為該股權合法繼承人之前,公司如有盈餘分配,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釋,公司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時,再按實際繼承人填發憑單,併入過戶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記名股票之轉讓以過戶為對抗公司之要件,其意義在於股東對公司之資格可賴以確定,即公司應以何人為股東,悉依股東名簿之記載以為斷。
2、公司依股東名冊為準,至於股東間的糾紛可尋求法院解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