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無票面金額股為股票不記載面額,只登記股數。以出資額100萬來說,股數最多為100萬股(理由為3所述)。
2.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單次發行數量是算是完全由公司自行決定。
3.單次發行數量是算是完全由公司自行決定,故單次發行價格算是隨意定價格。但,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記帳以元為單位」是以,每股金額應以1元、2元、3元等為單位(經濟部92年12月1日商字第09202242000號)。
4.章程變更須特別決議。
5.在額定資本額內為董事會決議之;超過額定資本額時,須變更章程故為特別決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Q1~2.參公司法第140條規定,「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故出資額不見得等於發行股數,應以發起人決議發行股數為準,至有關每股發行價格,因已採無面額股,故亦無限制
Q3.參公司法第156條第四項規定,「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故同次發行之價格應相同,如每股1元、0.1元等等均可
Q4.參公司法第277條規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所稱股東會決議,於變更章程為特別決議(2/3定足數、過半多數決)
Q5.於章定資本額下,得經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如已全額發行,則經股東會決議提高章定資本後再經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其程序詢公司法第267條有關發行新股三部曲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