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章程中定之, 因此特別股數量的限制及數量是要依據甚麼狀況, 建議先檢視章程上規範, 至於發放現金股利跟股票股利, 也請一併參考公司章程規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有關問題涉及法令眾多,以下簡要方向回覆之
Q1.有關發行特別股的規定,其中包括種類及權利義務方面,請參照公司法第157條規定,以做適當之特別股設計
Q2.以往稱股息及紅利,概念上就是「股利」
Q3.發放股利的情形很多,一般最常見的發放股利,即係以年度盈餘發放股利,至有關發行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只是發放的形式;另實務上有見以資本公積、法定公積、員工酬勞等發放股利之情形,有關資本公積與法定公積發放股利之規定,參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有關員工酬勞以股票發給之規定,參公司法第235-1條規定
Q4.發行新股原則上,如果是章定資本額內發行,則無庸另行經過股東會決議,但如係涉及發行特別股部分應修正章程者(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則仍須經股東會決議,或章定資本額已全額發行情況下,須經股東會決議修正章程並提高章定資本額,再經董事會(或董事)決議發行新股,有關發行新股三部曲,參公司法第267條規定
Q5.公司有盈餘時,如餞行法定程序後發放股利(無論股票或現金),此時依法會有一定程序(例如停止過戶期間、訂定除權息基準日等),並以基準日所載股東名簿股東為發放對象,依照股東持股比例發放之
Q6.自從107年公司法修正以後,公司法概念上已經走向大小分流,亦即即便是股份有限公司,亦得有相關彈性調整規定,至公司要發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均屬可行,只是若發行無面額股,既無受限於每股面額之限制(往後籌資可能相對受限),亦是一種可評估的方式
Q7.基本上法令之遵循,一定程度的公司治理,但中小企業可能受限於遵法成本過高,可能主要在股權設計,是一般實務上常探討的部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