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我國海外所得指的是境外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個人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台幣100萬元可免申報免計入;但超過100萬元者須全數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試算稅負。若最低稅負超過個人當年度綜所稅,需補繳差額稅款。
個人最低稅負計算方式是將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金逾3,330萬元部分、綜合所得淨額、分開計稅股利所得、未上市櫃證交所得及各項個人租稅減免等加總計算,其總額減除670萬免稅額後適用20%稅率,即最低稅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所述若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則非境外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