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提供國稅局一新聞稿參考,過稅局核認重點,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上證實相關事實之憑證保全,俾申報核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並視其賠償方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規定,分別提示各項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轄內某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經查所申報之外銷收入與其申報營業稅之零稅率銷售額有差異,該營利事業說明係因出口之產品品質不良,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之外銷損失金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雖主張有外銷損失之事實,惟僅提示INVOICE、出口報單、DEBIT NOTE等文件,未針對相關交易條件、損害事實及賠償原因等提出買賣契約書及往來文件佐證,致無從得知其約定之購貨條件、責任歸屬、賠償依據等情況,且其中部分損失之單筆金額超過新臺幣90萬元以上,該營利事業亦未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該局爰依前揭法令規定,否准認列該筆外銷損失,調增外銷收入並核定補稅。
可找當地有立案合法的公證協會,而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一家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給付所得的同時須由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對象如果是中國大陸的公司,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也須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因此,也須由給付這筆金錢的台灣廠商代為扣繳。
建議外銷損失金額大,稅局認定損失文件標準,可先請服務 貴公司之會計師事務所向當地國稅局詢問準備的文件是否足夠或需再補充何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可找當地有立案合法的公證協會即可。
2.另外國的文件在帶回臺灣之前,建議要經過臺灣駐外國的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
所述供應商在大陸,可以選擇海基會驗證(海基會有辦理文書查驗業務)過後再帶回來臺灣使用。因有經過駐外館處之驗證,對文件持有者來說可以用以再次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對於收受此文件的一方(例如企業主)也可用以確保不被偽造的文件給矇騙。
3.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一家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給付所得的同時須由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
如上,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台灣廠商因紛爭而須支付和解金或賠償金時,須依上開規定,就支付總額代為扣繳20%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對象如果是中國大陸的公司,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也須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因此,也須由給付這筆金錢的台灣廠商代為扣繳。
4.建議相關文件盡量備妥被國稅局剔除補稅機率則越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