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謹就所詢問題概述如下:
(1) 依職福金條例及財政部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屬於依法組設之職福會,如全年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例,達全年收入60% 以上,即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國税局核算收入時,並不包括營利事業按其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所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因該兩項提撥帳載應歸列於「福利基金」項下。故達標與否,通常是按事業營收及下脚變賣所提撥金額、利息收益及其他收入合計核算之。
(2)職福會所發給之旅遊補助金,如係由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且帳證可稽者,得依財政部741008台財稅第23200號函釋,准免再計徵員工所得税。如因慮及疫情,員工旅遊改以定額現金補貼,但須依規定檢據核銷,且屬所有員工一體適用者為限,亦得免列為員工之其他所得;否則職福會仍須按「其他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所成立的職福會,在所得稅課稅規定上,視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依據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來徵免所得稅。
提撥至職福會的福利金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自職工薪資扣撥,應列為福利基金,免列入職福會收入;另一種則是自每月營業收入提撥,就應列為職福會當年收入。
機關團體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據免稅適用標準來徵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課徵所得稅;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須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 ,機關團體所得才能免納所得稅。職福會課稅規定也不例外。
職福會福利金應依據提撥來源,分別列為福利基金或年度收入。
如果職福會是依據創立或增資資本提撥福利金,以及自職工薪資裡扣撥的福利金,是屬於福利基金的增加,不視為職福會收入;但如果是自每月營業收入提撥的福利金,就應列報為收入,並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來徵免所得稅。
舉例說明如下:
某職福會110年度提撥福利金300萬元。其中包含按資本提撥福利金100萬元、自職工薪資內扣撥的福利金60萬元,這兩項合計160萬元,都屬於福利基金增加,不視為收入。
另外140萬,則是自每月營業收入提撥的福利金135萬元,以及利息收入5萬元,這兩項就必須列為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
而該職福會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活動支出共90萬元,占職福會當年度收入140萬支出比率為64% ,超過免稅適用標準所規定的60% ,當年度可不用繳納所得稅。
(2)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付給職工的各項補助費,不論是現金、禮品、實物等都算是受領人的其他所得,應該要合併綜合所得申報,給付時不用扣繳,但要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的規定,在次年的1月31日或法定申報期限截止前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財政部72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794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