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醫院、診所之醫師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執行業務者,公司為其就醫員工所給付一般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給付時依10﹪扣繳率扣繳稅款,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惟如係給付予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如給付予公立醫院,免予扣繳稅款亦免填報扣(免)繳憑單。
2、帳列員工薪資或職工福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給付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其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
2、給付予財(社)團法人醫院之醫檢費用,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底前,須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 。
3、給付予公立醫院,免予扣缴稅款亦免填報扣(免)繳憑單。
4.如公司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負擔在職員工之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員工的特殊健康檢查支出,帳列職工福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