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在法律上公司與其股東各具獨立人格,兩者之間無論是財產、權益方面,還是債務和責任方面都各有其主,不能混為一體。公司清算後剩餘財產須按持股比例分配各股東,與股東個人財產如何移轉或繼承無涉。故提問所擬處分方式與法欠合。
進而言之,股東間因繼承產生之股權變動,與法人因清算完結,將剩餘之不動產分派給股東,在法律上不能混一,兩者權利義各有不同主體資格,公司不動產過戶,仍須依税法規定辦理營業税(合發票開立)、土地增值税及超過實收資本之盈餘分配申報等程序以資適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法人和個人不同,公司是法人,清算要處分資產,公司再就清算所得去分配盈餘。
2、不能用您說的方式課稅,公司處分資產,要開立發票,有營業稅及營所稅產生,公司要繳稅。
3、公司賺的錢(出售資產),是盈餘分配給股東,股東就股利要繳綜所稅或分離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