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7-1條規定如下: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公司購買二手電腦10台金額總共十萬,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若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可列為資本支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貴公司整批購置之二手電腦,如能證明其耐用年限巳不及二年者,得以其成本帳列「雜項購置」,作當年度費用。
但如認定耐用年限會超過二年,因屬整批購入,且金額超過新臺八萬元,則應作資本支出,帳列「辦公備」及計提折舊。經查全新電腦之耐用年限為3年,請參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