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故您所述目前經營代購,是以客人付錢之後再從外國網站代買再寄回台灣的方式,如要主張代購,就必須有明確之證據區分出代購價格(應該已委託客戶向您下單時,外國網站標價+所收運費依當天匯率換算台幣之價格)及收取之佣金(卽代購手續費),至於匯差則係因收付價款之時間落差所致,可能有匯兌損益(不可能永遠只有匯兌利益,也可能發生匯兌損失而侵蝕您的獲利),應非買賣價差的性質。最後,建議您找轄區稅務員溝通稅務課徵模式,畢竟目前向國外網站或廠商代購之經營模式,因物流(特別是進口報關問題)與金流(業主以個人刷卡支付)等證據無法讓稅務員認定為代購行為,而被認定為買賣行為,二者稅負迥然不同,事前溝通十分重要,不要等事後被查而被補稅(或加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營業稅課稅是就銷售額課稅 ,非利潤.先要釐清.假設是以企業社經營.
1.每月銷售20萬元以上,營業稅5趴,未達1趴.
2.取得的價金,如銷售額+代購差額,均是課營業,如果只收差價,就依差價課稅,如果收全部(含差價)就以全部課稅.
3.是買賣形式課,不可能請客人只匯差價,是所有取得金額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