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Google 公司雖然為外國公司且主機架設亦在境外,但網路服務是無國界而貴公司係在國內申請登記網域名稱,故難以「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相關規定主張此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況且財政部已制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明確規範此項服務收入,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 3 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所得稅課稅規定:
(一) 網路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人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等註冊業務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網路註冊機構,提供註冊服務予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 3 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給付人 (買受人) 如屬所得稅法第 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不適用同法第 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給付人 (買受人) 如非屬所得稅法第 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所得人 (納稅義務人) 應依同法第 73 條規定,按扣繳率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如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0 條第 2 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繳納所得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網路註冊機構, 提供註冊服務予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所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同法第 71 條及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如上述所詢 公司有架設官網,並向Google Domains購買網域名稱,google並無開立發票,僅提供收據。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如取得有公司抬頭合法憑證(如無則需證明確為公司使用並有支付證明)並依法扣繳,即可做為稅務上費用憑證入帳,惟如無合法憑證之支出於財務會計上亦得入帳,稅務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減即可。
扣繳時係以支付時間點扣繳,故建議以員工支付給google的時間點起算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