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輔部
榮譽會計師
A:以下針對許會計師回覆進行補充說明
如題所述傭金依照國稅局規定屬「執行業務所得」扣繳10% 所得稅
因傭金為承攬所產生的所得,故稅務上扣繳類別性質偏向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法第11條所訂之身分者)
需代扣補充保費則依照個人投保身分來區別,如下兩點:
A.針對「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則須以受僱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加保, 除了薪資收入須繳納一般健保費個人負擔費用,還有6類收入會被課徵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分別是「1.高額獎金、2.兼差收入、3.執行業務所得、4.利息所得、5.股利所得、6.租金收入」。
所以有「有一定雇主」之勞工由受僱單位為投保單位加保, 其所取得之傭金雖名目上為傭金,性質上為 2.兼差收入需代扣補充保費
B.「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屬於在本業職業工會投保, 因此補充保費, 該員可以提供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或加保證明, 則公司無扣繳補充保險費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如該個人投保身分(1)執行業務者(2)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公司免再扣取補充保費.
如上述該個人其投保身份如屬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的身分, 以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但若是屬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則須以受僱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加保, 其所取得之傭金則需代扣補充保費。假設所詢的問題, 屬於在本業職業工會投保, 因此補充保費, 該員可以提供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或加保證明, 則公司無扣取補充保險費問題。至於承攬的關係所產生的所得, 稅務上扣繳類別性質偏向執行業務所得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