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原則上減資要依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
2.若僅退還股東原有投資金額時,無需開立股利憑單。
3.退還超過原有投資金額時,為盈餘分配,應開立股利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法第168條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經濟部107年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000390號:
一、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項但書規定係指本法規定之減資如第167條第1項但書及第186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逾6個月未將其出售,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所為之減資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減資如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所為之減資等。至於商業會計法係規範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7條亦未就減資事項有所規定,尚非本法第168條第1項但書所稱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合先敘明。
二、又公司發行特別股者,應就本法第157條規定之各款事項於章程明定特別股之權利義務,該條並未排除特別股適用本法第168條第1項股東依持股比例減少之規定,是以,公司減少資本時,具有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仍應依本部90年8月8日經商字第09002168930號函釋規定辦理。
如上公司減少資本,通常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2.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和彌補虧損),非盈餘分配,毋需開立股利憑單。但減資退還之股款如有超過每股面額者,超過部份視同盈餘分配,即應開立股利憑單。
3.關於實際減資之分錄及入帳時點建議如下:
a.股東會通過減資議案
借:待註銷股本 xxx
貸:應退股款xxx
b.減資基準日退還股款:
借:應退股款 xxx
貸:銀行存款 xxx
借:股本 xxx
貸:待註銷股本xxx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