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稱「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提供以下函釋說明供參:
按勞動部民國106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578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所稱「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係指按月計酬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而言。實務上於個案判斷時,除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外,應併同檢視其工資結算週期而定。
以來函舉例勞工於8月30日終止契約而言,如勞雇雙方約定每月5日給付上一個整月份(每月1日至當月末日)之工資,勞工於8月30日離職,契約終止最近一個月工資即為已領之7月1日至7月31日工資;設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25日給付上一個月25日至當月份24日之工資,契約終止最近一個月工資即為已屆期可領之7月25日至8月24日工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勞基法都是偏向勞工,若公司為避免紛爭,可以用勞工最有利方式去算,即以最近薪資為計算基礎,雇主只能吞下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