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01 指的是以課稅所得額為計算。
02 捐贈限額計算,如下列規定:
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贈)】÷(1+10% )×10%
3.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4.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5.對合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4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準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6.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25% 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25% 為限,類推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7.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規定所為捐贈,以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 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準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
(私立學校法第62條)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
(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假設:
A: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
B:各項損費(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贈)
C:捐贈費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贈)
C=(A-B-C)*10%
得出
C=(A-B)*10% /11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