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補充說明如下:Q1部分,貴公司如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所得類別代號為9B),如該次給付報酬超過2萬元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如係辦理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類別代號為50),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前述二者無論有無扣繳,均應申報。Q3部分,如該次給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超過2萬元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Q4部分,公司支付演藝團體之表演酬勞,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9A),如該次給付報酬超過2萬元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張思國
榮譽會計師
A:A1: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訓練班、講習會、研討會、座談會、研習營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之薪資所得;若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可以定額免稅。
A2,3:不是發票。列執行業務所得,即使未達起扣點仍要列單申報。
A4:不確定組織型態為何,若毋須開立發票則可能應扣繳。
A5:個人取得之所得不屬於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和給與、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退職所得者,都叫做其他所得,除給付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者,及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因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外,其餘於給付的時候均不用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