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銷貨時已依法開 立發票,惟於申 報當期銷售額時 有短報或漏報銷 售額情事。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 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 前已補繳稅款者,處 ○‧五倍之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之處罰規定,依財政部109.11.03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
一、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第46條或第49條,同時涉及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二)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三)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營業稅法第45條或第46條,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四)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貨物稅條例第28條第1款,同時涉及同條例第32條第1款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