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102年取得舊制的土地,出售時產生之所得,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税,故於營利事業所得税結算核計應課税所得時,可帳外調整減列,既為帳外調整,帳上該所得當然列入當年度之盈餘,如未作分配者,即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02年取得舊制的土地,出售時產生所得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的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但若公司因出售土地而產生之淨利,其盈餘應於隔年度分配或不分配,若不分配就須未分配盈餘加徵5%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