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毓香
榮譽會計師
A:Q: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出資額轉讓部份給小孩, 贈與金額如何認定?
(1)出資額轉讓200萬=贈與200萬嗎?
ANS :
股權贈要依有限公司出具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計算
如:公司資本500萬, 贈與小孩出資額200萬為2/5
最近期自結財報: 資產1000萬-負債300萬=700萬
贈與2/5股權之公司淨值計算方式為 700萬*2/5= 280萬>免稅額244萬
超過部分 贈與稅率分別說明如下
A.2,500萬元以下, 贈與稅率為10%
B.2500萬<贈與價值< 5000萬 稅率15%
C贈與價值> 5000萬 稅率 20%
贈與申報流程時需檢附
(1)贈與稅申報書(2)贈與契約(3)公司最近三個月內財報(自結財報可)+蓋大小章
待取得免稅贈與書或贈與稅核定通知書後才能辦理變更登記
(2) 轉讓金額若小於贈與稅限額244萬, 是否一定要申報贈與? 沒申報會怎樣嗎? 是否可以直接辦理出資額轉讓即可?
依稅法規定需取得贈與核定才能辦理股權轉讓及變更登記, 故不動產一定要完稅或取得免稅才能過戶
但股權部分, 實務上出資額轉讓變更登記係依申請人寫的數字辦理, 也不用會計師資本額簽證報告,
經濟部原則上不會核對出資額金額, 若有誤植或不符合法令規定係公司或申請人的責任.
#遺贈稅法§52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王建棟
榮譽會計師
A:A:
1.贈與金額認定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29規定,以有限公司資產淨值,並調整帳列不動產、持有之上市、櫃、興櫃股票估價。
2.非以轉讓出資額認定贈與金額,係依公司淨值認定金額,同上。
3.依遺贈稅法§42規定應申報,如未申報依遺贈稅法§52規定,該公司處15000元以下罰鍰。
參考法令如下:
遺贈稅法施行細則§29
1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價:
一、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二、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2 前項所定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核實認定之。
3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二項規定。
遺贈稅法§42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遺贈稅法§52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