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台灣雙B汽車滿街跑,有透過汽車商行(公司)進口,也有個人透過管道進口新古車或二手車。在台灣上述車輛要進口,台灣海關有一套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計算(關稅法第35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譬如,會參考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再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細節不詳述)。因此,進口完稅價格不會等於您實際購買價格是正確的。您可以自己Google或至海關官網查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進口交易通常與賣方間會有下列幾種模式:
1.FOB起運點交貨: 表示報價不含運費及保險費,如果公司有實際支付該費用,可以將商業發票的金額+報關相關費用+運費+保險費入帳。
2.CIF屬目的地交貨,出口商需負擔運費、保險費…因此表示對方的報價已經包括運費跟保險費,所以除了相關報關費用以外,公司不可以再列報保險費跟運費,直接以商業發票上的金額入帳。
3.CFR為FOB價加上海運運費。根據本條件,賣方應負責找船,洽定船位,並支付海運費。因此報價已含海運費,公司不可再列報海運費。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即Invoice、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因此應取得Invoice與進口報單核對無誤方能核實入帳。
如所詢進口報單價格跟實際交易(支付)金額不一樣,確實存在,惟如上所述可取得相關單據-國外廠商之發票(即Invoice、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與進口報單核對,加總後即應是台端實際支付的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