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查核準則第45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自國外進貨或進料,屬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則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的憑證。而營利事業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正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或查核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按查得資料、同業利潤標準或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2.營業人有外銷貨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則可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發票給買受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從大陸進貨或進料依稅法規定,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若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而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另外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因此,稅法對於海外進貨或進料交易,具體規定除了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俗稱CMMERCIAL INVOICE)之外,還須配合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為佐證,所以,從大陸地區進貨也適用相同規範。
(三)一般報關流程對於進貨成本的認列有進出報單等單據較沒有問題, 而小三通的物流業者其出示的文件需先事先請問清楚, 方可認列為進貨成本的依據。
(四)企業若有外銷貨貨物或勞務, 則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發票給買受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