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俞均
榮譽會計師
A:提醒:營利事業解散註銷時,有關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實務上營利事業通常無法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配,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
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者,營利事業解散年度之決算、清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均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但若未及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期間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應併同清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盈餘分配是股利所得54。
2、填寫清算期間。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