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喪葬補助與公祭無關,主要是要有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
2.同1所述。
3.若是獨資組織之商號負責人死亡時,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該商號財產為公同共有。而得協議變更由特定繼承人擔任負責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喪葬津貼申請期限5年內(自死亡之翌日起計算),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日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a.有遺屬者:發給 5個月
b.無遺屬者 (或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者):發給 10個月
申請書洽被保險人投保單位蓋章後,郵寄至勞保局或親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送件。
1-1.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申請期限5年內(自死亡之翌日起計算),給付標準:
按其家屬死亡日前6個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a. 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3個月
b. 年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2.5個月
c. 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1.5個月
申請可以下列方式1. 持自然人憑證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線上申辦。2. 或於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透過跨機關服務一併申請。3. 或郵寄至勞保局。4. 或親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送件。
2.政府喪葬補助,一般民眾亡故慰問金/理賠金(6個月或1年內),向戶籍地區公所填寫申請書臨櫃辦理。
災害救助-死亡/失蹤救助(災害發生30日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填寫申請書臨櫃辦理。
急難救助-喪葬補助(3個月內),向戶籍地區公所填寫申請書臨櫃辦理。
急難紓困(3個月內),向戶籍地區公所填寫申請書臨櫃辦理。
註:一般申請補助通常以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為證明文件,與公祭無關,另各縣市要求條件或有些許不同,申請書(表格)上通常會有注意事項,
建議可先去電區公所詢問。
3.a.繼承人請參照民法第1138條以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b.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經濟部91年1月24日經商字第09002284740號函)按公司之股東死亡時,依民法規定為繼承之開始,所有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繼承人承受。惟基於繼承人之財產繼承登記須經較長之程序方為確定,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關股東死亡之出資額變更登記事項可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逾期則有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規定情事。至死亡股東如另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之。本部80年9月5日商222268號函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