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詢合作商演講座如以個人名義接案(簽約),可以‘‘個人名義’’簽立“勞務報酬單”供對方公司報帳,對方公司(扣繳義務人)須依各類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且如符合二代健保規定亦應一併代扣。
2.a.按財政部81/2/28台財稅第810756713號函及財政部90/06/21台財稅字第0900454039號說明: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被查獲者,其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依法計算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並送罰。
b.財政部84/02/15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
【要旨】: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
【內容】:關於經核定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百分之一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一日起使用統一發票。
如上說明 貴行號未來如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如企業講座)業務被查獲將補稅送罰(如原無登記所詢項目建議補列),上述勞務性質未來如可能為常態發生,按小規模營業人月平均營收20萬以下係採查定課徵方式,惟國稅局查獲如認定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將如上說明2.b.辦理。
另因查定課徵的營業人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對小規模營業人似為較不利,建議可試算看看,如採開立發票方式經營,在取得可扣抵進項憑證扣抵下所繳納之營業稅(每2月申報一次)是否較查定課徵情形下有利,且如 貴行號該業務為來係持續性或規模擴大是否以開立發票方式經營建議可自行評估看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A1:銷售商品達8萬或勞務達4萬,即應做營業登記。使用發票為營業額達(銷售商品+勞務達20萬),國稅局會強制更改為開立發票單位。
A2:講座以行號承接,則有營業登記的小規模免用發票收據才是稅上可認列,若以個人身分講座則為對方申報薪資扣繳憑單。
A3:其一達到門檻即應去做營業登記,避免觸法日後遭追捕稅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