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所得稅第 2 條第1項: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凡公教軍警、公司、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又其計算係以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另依民法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用人事業單位與個人所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其契約內容如係約定提供勞務者須經常擔任其指定工作,且非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就任他職,亦不得將勞務轉讓他人,該個人按月、按日、按件或按銷售業績所領取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
如上述為因應勞退新制實施,用人事業或單位為避免提繳退休金的負擔,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所詢問與公司簽的是承攬制合約,依本法規定,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外送勞務),課徵綜合所得稅,惟係究屬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就Foodpanda熊貓外送平台公司作法尚有爭議,惟個人建議以薪資所得方式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與公司如具承攬契約關係,即約定完成工作始給付報酬,不受監督指揮有瑕疵時負修補責任,則非屬事業之員工(含兼職),而為執行業務所得,逾法仍應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