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住戶欠繳管理費若已好幾個月,則之後協商分期補繳,則補繳金額超過雙方同意沖銷欠款月份後,超過部分,若未指定沖銷月份,則以該住戶累積欠繳管理費總額逐一沖帳,或許就是您所謂” 會計應收帳款之銷帳經驗法則”。譬如,月應繳管理費10000元,積欠1-5月份,共計50000元,經協商自6月份起每月繳15000元,共計10個月。6月及7月所補繳金額,是沖銷5月份(雙方協定)欠繳管理費,8月份以後,就沒指定沖銷月份,就可以自1月份欠繳之管理費逐一沖銷。但請注意,有時候欠繳月份之管理費是租客欠繳,之後要房東補繳,就會建議,應先沖銷房東欠繳之部分,而不是自1月份沖銷。譬如,1-3月是租客欠繳,4-5月是房東因未有承租戶欠繳,則建議8-9月收到補繳之管理費應先沖銷4月份所欠之管理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稱先進先出法(原則) 係為存貨入帳成本概念名詞,一般帳款沖銷,如廠商明確支付某筆款項即沖銷該筆(如前交易有問題暫未支付),如廠商定期整付支付款項,通常採帳齡先後次序沖銷(即如所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