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欣
榮譽會計師
A:法人型態的長照機構必須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的規定辦理設立,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二章第一節第9條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機構,其相互間之財務及會計帳務應獨立。
法人型態長照機構是以「附設」的方式設立,若是營利事業附設的長照機構,要和總機構合併計算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1.長照機構因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而長照機構之會計處理,除於相關條例規定之外,另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供長照機構財團及社團法人遵行。長照機構法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故,長照機構應另採行會計政策及制度。
2.而關於營所稅的部分,公司之營利事業所附設的長照機構,則要和總機構合併計算盈餘,申報營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