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負責人不論有沒有員工,都必須成立健保投保單位,且必須在自己公司加保。除非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則可以勞工身份投保健保。而有其他類別身分者,仍必須在自己公司加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照健保法第10條規定,雇主或自營業主屬第一類被保險人,故原則上負責人應以該等身分投保健保於事業單位,惟同法第11條有規定所謂投保順序禁止,簡單來說就是擁有前順序被保險人資格者,就不得用後順序被保險人資格投保
惟該條文排除第五類被保險人,即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故倘公司負責人同時擁有該條所稱低收入戶成員資格者,則原則上應會優先於第一類雇主或自營業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